原告: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X镇X村(胡家庙)X号。
被告:杨某,男,39岁,汉族,鞍山市公安局高新大队干警。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号-301。
本院在审理原告朴某某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朴某某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朴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冰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