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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资法民二初字第876号原告廖某、郑某诉被告童某、李某合伙协议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廖某,(基本情况略)。

原告郑某,(基本情况略)。

被告童某,(基本情况略)。

被告李某,(基本情况略)。

本院于2011年10月10日受理原告廖某、郑某与被告童某、李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廖某、郑某于2011年10月2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童某、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郑某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要求撤回对被告童某、李某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廖某、郑某负担。

审判员谷敏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尹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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