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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城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4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当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7月2日零时,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豫x号出租车,沿永城市西城区X街由南向北行驶时,由于观察不细,将在街上睡觉的闫XX当场轧死,被告人刘某某肇事后逃逸,经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赔偿了死者家属的一切经济损失,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2010年4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XX、刑XX、张XX、范XX等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及物证照片、永城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书、永城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书、民事协议书、赔偿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又能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庭审认罪态度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素霞

二О一О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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