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屈某。
王某与屈某离婚纠纷一案,(2011)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屈某未按该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1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屈某达成探视权执行和解协议:2011年10月28日14时至20时,由被执行人屈某将孩子交由申请执行人王某探视,探视结束后申请执行人王某在2011年10月28日20时前将孩子送回被执行人屈某处。现双方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雁民执字第X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贾宇润
执行员李涛
执行员张奕鹏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