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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屈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屈某。

王某与屈某离婚纠纷一案,(2011)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屈某未按该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1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屈某达成探视权执行和解协议:2011年10月28日14时至20时,由被执行人屈某将孩子交由申请执行人王某探视,探视结束后申请执行人王某在2011年10月28日20时前将孩子送回被执行人屈某处。现双方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雁民执字第X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贾宇润

执行员李涛

执行员张奕鹏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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