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丙与仲某、曹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丙,女,1981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泾阳县人,无业,现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仲某,女,1956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曹某,男,1965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西安市X村民,公民身份号码x。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11年9月23日履行完毕(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张某丙宁

执行员龚四华

执行员种强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丁慧琴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