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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远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拓丰钢构有限公司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西安远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北段朱宏物流X区X座X号。注册号:x。

法定代表人易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拓丰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村X号。注册号:x。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远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拓丰钢构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日作出的(2010)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碎华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龚四华

执行员李国强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窦婵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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