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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金程砂轮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潘某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金程砂轮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机电市场北5-X号,注册号x。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潘某(又名潘X),男,1977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杨某,女,1975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依据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种强

执行员张春宁

执行员龚四华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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