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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申请执行人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0)西证执字第X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2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x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2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11年3月9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2011年3月9日被执行人王某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履行欠款人民币x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人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放弃本案其他执行请求。现被执行人王某已将协议约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2010)西证执字第X号执行证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平

审判员朱光平

审判员袁彩兰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胡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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