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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与陕西华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代某,男,汉族,1987年X月X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陕西华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X号。

法定代某人韩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未劳仲案字(2011)X号裁决书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X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未劳仲案字(2011)X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龚四华

执行员李国强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窦婵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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