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关某。
被告王某。
本院于2011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关某诉某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某到庭参加诉某,被告王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他与被告于2006年冬天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7年4月在长安区民政局登记结某,因婚前认识时间短,草率结某,无感情基础,婚后又性格不合,经常争吵,故被告多次离家出走。2008年底,被告再一次无故出走,至今未归。他经多方打听也无消息,故于被告出走半年后诉某法院请求离婚,但因条件不足撤回起诉,现他认为被告出走时间长,双方之间夫妻关某名存实亡,复诉某本院请求离婚
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出庭,无辩词。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冬季经人介绍相识,并于次年3月27日在长安区民政局登记结某,婚后双方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且双方感情一般,常因琐事发生争执,2009年2月15日,原、被告再次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09年3月30日,原告曾诉某本院请求离婚,但因被告去向不明,其自愿撤回起诉。后原、被告间仍无联系,原告因此复诉某本院请求离婚。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告向被告送达起诉某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被告未到庭应诉,经询问被告亲属,确认被告确下落不明,被告亦无精神等方面疾病,本院遂缺席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因原告离婚态度坚决,且被告未到庭,故调解不立。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某、被告生父谈话笔录、基层组织证明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婚姻,但被告长期未归致原、被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某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予支持。为稳定社会主义婚姻关某,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婚姻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关某与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会茹
人民陪审员韦双利
人民陪审员肖平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