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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为(略).2010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2011)诉字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少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温某于2010年12月18日至12月29日期间,采用以买烟酒为名义,趁卖烟酒的工作人员转身取烟酒之机,将放在柜台上的烟拿走并转身逃跑的手段,在府谷县X镇财政局附近、滨苑酒店附近、天桥大厦附近等地的烟酒门市内盗窃软中华牌香烟4条、硬中华牌香烟2条,盗窃价值共计3240元人民币。据此,认为被告人温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予以惩处。因被告人温某多次盗窃,建议对其判1处1年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提交了失主报案材料及陈述、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价格鉴定结论书、照某、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温某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温某于2010年12月18日、23日、24日、27日、28日、29日采用以买烟酒为名义,趁卖烟酒的工作人员转身取烟酒之机,将放在柜台上的烟拿走并转身逃跑的手段,先后在陕西省府谷县X镇财政局附近贾慧苗某烟酒门市内、滨苑酒店对面张某烟酒门市内、滨苑酒店楼下郝文烟酒门市内、天桥大厦对面郝翠莲烟酒门市内、友谊大酒店楼下祝婉婉的剑南春烟酒专卖店内、林业大厦对面白宏方的烟酒门市内各盗窃香烟一条,共盗窃软中华牌香烟4条、硬中华牌香烟2条,总价值3240元人民币。破案后,盗窃白宏方的软中华香烟追回退还失主。其余赃物未追回。

上述犯罪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失主贾慧苗、张某、郝文、郝翠莲、祝婉婉、白宏方的陈述、被盗物品照某、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温某多次实施盗窃,且所盗窃赃物大部分被其挥霍,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又被告人温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温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12月29日起至2011年8月28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赵永贤

审判员王娜

代理审判员王霞

二0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王二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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