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吴某与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吴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陕西省XX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金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陕西省XX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某于201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870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经执行回案款8700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吴某,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金某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张占宏

执行员同创

执行员王新君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郑萍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