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陕西省XX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金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陕西省XX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某于201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870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经执行回案款8700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吴某,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金某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张占宏
执行员同创
执行员王新君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