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
被执行人刘××。
本院在执行赵某与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将案款x.23元,受理费967元、迟延利息500元,共计x.23元。现申请人已全额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魏峰波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二五日
书记员郭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