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女,汉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略……。
被告白某,男,汉族,略……。
原告田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逾期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诉称:我于被告于1986年农历22日结婚,1987年农历6月20日生一女白某,现在外打工,1996年农历3月24日生一子白某,现在朝阳中学上初中。2006年10月原告为改变家庭经济状况到县城做生意,同时照顾儿子。2007年6月以后,被告以在外包工为名,整天游荡玩耍,不顾家。2010年,我借债修建三间一层半房屋,修房期间,被告未拿出一分钱,房修好后被告借故外出不知去向。月余后,被告电话将女儿骗到四川搞传销,被女儿劝回家不足两月,被告又突然失踪,去向不明。被告的所作所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现我诉至法院要求:1、离婚;2、三间房屋原告分得两间,被告分得一间;3、婚生子女愿随谁生活由其自择;4、共同债务x元各偿还x元,个人所借债务自行清偿;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白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农历腊月22日登记结婚,1987年6月20日婚生一女白某,现在外打工,1996年农历3月24日生一子白某,现在朝阳中学上初中。2010年,原告在其居住的村组借钱修建三间一层半砖混结构房屋,房修好后被告借故外出不知去向。月余后,被告电话将女儿白某骗到四川搞传销,被女儿劝回家不足两月,被告又突然失踪,去向不明。原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载卷佐证,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必须已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生有一女一子。原被告双方应勤劳致富,建设好家庭。被告在外不务正业,但却能听从家人的劝阻,原告和其家人应及时劝阻被告,共同维护好家庭关系。同时原告在庭审中并未提供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有力证据。故对于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田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并将缴费复印件交本院。
审判长:李善庆
人民陪审员:杨某一
人民陪审员:叶开胜
二0一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刘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