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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诉X某X某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功县人民法院

原告X某,女,X某年X某X某生,汉族,X某厂X某公司职工。

被告X某X,男,X某年X某X某生,汉族,X某厂X某间职工。

本院在审理X某诉X某X某权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X某X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司X某

二0一一年X某X某日

书记员:郭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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