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某,女,X某年X某X某生,汉族,X某厂X某公司职工。
被告X某X,男,X某年X某X某生,汉族,X某厂X某间职工。
本院在审理X某诉X某X某权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X某X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司X某
二0一一年X某X某日
书记员:郭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