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利津县X镇X村民。
委托代理人:田惠臣,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利津县X镇X村民(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滨州市惠民县X乡X村民。
上诉人刘某甲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04)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惠臣、刘某乙,被上诉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是否受到伤害以及上诉人受伤害系自伤或他伤均没有查清。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04)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宪银
审判员刘某海
代理审判员翟玉芬
二00四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于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