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男,汉族,1974年生,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龙某,女,汉族,1983年生,住(略)。
申请再审人李某与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新中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申请再审称:龙某以结婚为名向李某骗取x元,龙某将8000元交给了其同伙排木瑞,另8000元汇到了龙某帐户。一、二审认定龙某应当返还的彩礼为8000元错误,龙某实际应当返还的彩礼应为x元。请求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2008年10月4日李某支付了x元“彩礼款”,当天排木瑞取走一部分,剩余的8000元于2008年10月7日汇至龙某的银行卡上,龙某实际得到款项为8000元,故一、二审判决龙某返还李某8000元正确。综上,李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贺伟
代理审判员冀汇涛
代理审判员胡鹏
二O一一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苏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