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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初感情一般,从2004年开始双方常发生吵闹,2006年9月双方分居生活。2007年被告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现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是实,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支付给被告部分生活费并带养好小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于1998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11月14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朱某怡(现随原告共同生活)。至2004年,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此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吵闹。2006年9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2007年初,被告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原告遂于2010年2月4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朱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朱某怡随原告李某某共同生活,小孩抚养费李某某自愿个人负担;

三、原告李某某自愿支付给被告朱某某生活费1000元。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放明

二0一0年二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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