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XX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郑州XX培育有限公司。
原告河南省XX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XX培育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X,被告法定代表人王X及其委托代理人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2月,原告与被告洽谈并达成初步意向,原告有意租赁被告XX的综合楼房屋,并同意向被告交纳租赁定金。2007年12月24日,被告大地公司收取原告卓越公司5万元定金,同时出具收条一份。被告收取定金后并未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也未向原告交付租赁房屋。经原告多次催问,要求被告履行租赁合同或退还定金,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推脱。故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称与事实不符,被告曾多方想与原告签约,是原告原因未签订,原告现在要求签订协议被告方也愿意,现房子一直空着。后被告称从未接受过原告交来的定金,接受的是边XX交来的定金。被告与边XX协商租赁事宜,达成一份联建协议并接受边XX交来的定金,和原告无任何关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虽持有定金收条,但被告所提交的联建协议、承诺书、转租确认书及其他相关证据均系边XX个人签名确认,现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是所持收条的合同相对人。经本院审查,原告与本案无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XX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晓菲
审判员赵宜勇
代理审判员李建涛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健N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