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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辉县市电业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鹿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辉县市电业局。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新民,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辉县市电业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8)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8)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杨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史磊

审判员王彦卿

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李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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