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鹿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辉县市电业局。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新民,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辉县市电业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8)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8)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杨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史磊
审判员王彦卿
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李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