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王××与被告齐××、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澄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县X村民。

委托代理人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县城关第一小学教师。

被告齐××(又名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县城关第一小学教师。

被告张××,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澄城县火电厂职工(系齐××之夫)。

原告王××诉被告齐××、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之委托代理人梁××和被告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公告传唤缺席,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被告齐××、张××夫妇经梁××手分两次分别借我x元和x元现金,并出示了借据二份,现两笔借款均已到期,二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托拒绝还款,请求法院判处二被告偿还本金x元,并按约定的2%月利率支付利息,并赔偿因索款造成的损失及诉讼费用,被告归还梁××的8800元钱与我无关。

被告齐××辩称,借款属实,但不是我借的,梁××把钱给了张××,让我签了个字。有没有利息我不知道,而且我已给还了8800元。

被告张××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之委托代理人梁××与被告齐××系本县城关第一小学教师,由于当时两人关系较好,即协商借款事宜,经梁××之手,齐××与张××分二次从王××处分别借款本金x元和x元,并出示条据两份,其内容为条据一:“借条,今借王××现金人民币陆万贰仟元整(¥x元),时间2009年5月26日—2010年5月26日到期按时归还。借款人:张××、齐××,2009年5月26日,经手人梁××。”条据二:“借条,今借王××现金人民币叁万柒仟贰佰元整(¥x元),时间2009年6月6日—2010年6月6日,到期按时归还。借款人:张××,齐××,经手人梁××,2009年6月6日。”借款期限到期后王××经梁××多次催要借款无果,遂涉诉本院,要求依法处理。

同时查明,上述条据一中的x元与本金x元之差额x元、条据二中的x元与本金x元之差额7200元,均系按约定2%的月利率计算的一年期的预付利息计入了借款总额。另被告张××2009年8月19日又借梁××x元,被告齐××分二次还款8800元,证据显示系归还张××借梁××之借款。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庭审笔录、借、还款条据及手机短信内容附卷为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主张约定月利率为2%,被告答辩不知道有利息之事,根据原告陈述和借款本金与借据中借款总额之差恰好为两笔借款按2%月利率计算的一年期利息,以及被告当庭出示原告委托代理人给其发的二个短信内容都可以证明原告主张约定2%月利率能够成立,且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限额,予以认定。但原告要求二被告提前支付未到期利息计入本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认定。故被告应按实际借款本金约定利率支付原告的借款。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因索款造成损失。因其当庭未举证,不能支持。被告辩称已经给梁××本人偿还的部分借款,因与本案不属同一诉讼主体,应另案处理。其辩驳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齐××、张××共同支付原告王××借款本金x元(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其中x元本金自2009年5月26日起、x元本金自2009年6月6日起分别按约定2%的月利率计付利息至履行完毕止)。二被告对上述款额互负连带责任。

驳回原告王××要求被告齐××、张××赔偿因索款造成损失之诉讼请求。

如未按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自指定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闫刚

审判员田淑芳

审判员王建宏

二0一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郑开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