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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诉吴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被告吴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200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9年11月16日在柞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吵闹,导致无法共同生活,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并由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原告何某提出离婚,被告吴某同意。

2、被告吴某于2011年2月25日前返回原告何某婚前财产x元、支付经济补偿款x元,共计x元整。夫妻共同债务x元,由被告吴某偿还(被告吴某于2011年2月25日前支付给原告,由原告偿还其母)。

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有原告何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已经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仲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徐海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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