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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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43岁。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2012年3月10日被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嵩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1日至3月10日,被告人王某在嵩县X路X路交叉口自家的门市内收购勺鸡(又名柳X)1只,野鸡59只,松鼠15只,斑鸠3只,草兔3只。其中,勺鸡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余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验报告、物证(刑事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发破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王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性某、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贺志宏

二O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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