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彭××,男,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系彭志同母亲。
被执行人咸阳市X区X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X组。
负责人钱某,系该组组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x元,承担本案诉讼费238元,执行费16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咸阳市X区X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X组或其在咸阳市X区X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志辉
审判员刘某
代理审判员郭云鹏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军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