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XX。
被执行人耿XX。
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耿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0日作出的(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XX于201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797.50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询,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现无法联系,行踪不明。同时表示其因交通事故住院急需费用治疗,书面申请法院对其进行先行救助。鉴于本案申请执行人主张的系医疗费用,且案件标的较小。经本院研究,决定向申请执行人先行救助3700元,现该款项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雁民执字第x号案执行终结。
如果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本案的执行,所执行款项直接缴至本院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燕
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梁丰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