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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霍XX申请执行王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XX。

申请执行人霍XX。

共同委托代理人张X,陕西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XX。

申请执行人王XX、霍XX与被执行人王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XX、霍XX于2011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王XX从位于西安市X区X路XXX号XXX幢XXX号房屋内搬出,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2011年8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强制腾迁公告,并在现场张贴公示,责令被执行人应于公告发出之日起五日内腾迁。公告期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义务。2011年9月16日,本院派员协同西安市X区公证处人员一同前往执行现场,强制将被执行人王XX从位于西安市X区X路XXX号XXX幢XXX号房屋内腾出,并对整个执行过程现场进行了公证,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燕

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梁丰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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