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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申请执行西安XX纸制容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高X。

被执行人西安XXX纸制容器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雁劳仲案字[2003]X号仲裁裁决书,在执行高X申请执行西安XXX纸制容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案执行标的4340元,申请人已受偿434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交至本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雁劳仲案字[2003]X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燕

代理审判员张鹏

代理审判员梁丰

二0一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张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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