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韦某某犯有重婚罪,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甲、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底至今,被告人杨某甲在有配偶,而被告人韦某某又明知杨某甲有配偶的情况下,二人以夫妻名义在新密市X镇X村韦某某家中共同生活。被告人韦某某、杨某甲于2010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并提请以重婚罪追究被告人杨某甲、韦某某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乙陈述,证人张某、韦某、韦某某、韦XX、聂某证言,结婚登记申请书,抓获证明、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有配偶而重婚,被告人韦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均应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甲、韦某某犯有重婚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甲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2日起至2010年11月11日止。)
二、被告人韦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2日起至2010年9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杨某生
二O一O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卢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