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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XX。

被执行人杨XX。

本院在执行张XX与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2011年6月2日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交纳案款x.00元和执行费289.00元,申请执行人对延迟期间的利息主动予以放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做出的(2011)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卫

审判员何燕

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闫伟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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