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XX。
被执行人杨XX。
本院在执行张XX与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2011年6月2日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交纳案款x.00元和执行费289.00元,申请执行人对延迟期间的利息主动予以放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做出的(2011)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卫
审判员何燕
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闫伟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