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潘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号。
被执行人陈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号。
本院在执行潘XX与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011年4月25日,被执行人向我院交纳案款9530元及执行费470元;2011年5月16日、6月7日、7月26日,被执行人向我院分别交纳案款8000元、x元和x元。本案全部案款x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做出的(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卫
审判员何燕
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闫伟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