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号。
被执行人邓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号。
本院在执行罗XX与邓XX房屋买卖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2011年7月4日,我院依法向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该中心已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至李XX名下,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做出的(2011)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卫
审判员何燕
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闫伟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