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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出生1988年9月10日。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范成然独任审判,于2011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到南阳理工学院X号宿舍楼,将该校学生申XX的x播放器;周XX的诺基亚手机、学之友学习机、无线上网卡、近视镜、名片MP3、工商银行U盾;邹X的建设银行网银盾;沙XX的酷比魔方MP4;楚X的金士顿U盘;张X的捷霸读卡器和段XX现金31元、张XX现金32元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335元,

公诉机关出示了如下证据:

1、被告人王某某的辩解;2、被害人张X、沙XX、段XX、周XX、邹X、申XX、楚X、张XX的陈述;3、证人马XX、张X、徐XX、刘X、郭XX等人的证言;4、价格鉴定结论;5、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个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认罪,希望法院能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携带特制手钳、钢丝等作案工具窜到南阳理工学院X号宿舍楼五楼,将X室、X室等房门撬开,偷走该校学生申XX的x播放器;周XX的诺基亚手机、学之友学习机、无线上网卡、近视镜、名片MP3、工商银行U盾;邹X的建设银行网银盾;沙XX的酷比魔方MP4;楚X的金士顿U盘;张X的捷霸读卡器和段继祥现金31元、张XX现金32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3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辩解;2、被害人张X、沙XX、段XX、周XX、邹X、申XX、楚X、张XX的陈述;3、证人马XX、张X、徐XX、刘X、郭XX等人的证言;4、价格鉴定结论;5、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王某某刑满释放后不足一年又犯罪,应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11月12日起至2011年3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范成然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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