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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邱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现住郴州市X路X-X号。

被告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邱某承担。

审判员贺冬艳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丽琴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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