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复议人张某某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4日作出的(2010)北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案在复议过程中,申请复议人张某某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张某某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克亮
代理审判员付志明
代理审判员刘涛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建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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