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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丙与被告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乙,男,……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杨某丙,男,……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杨某丙,男,……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重庆富达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略)X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某。

委托代理人……,重庆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略)X区X路……商品房一套;房款为x元;预售商品房的,自本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双方应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如逾期未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自逾期之日至被告……取得产权登记机关出具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受理通知单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被告……于2011年4月12日取得房地产权属登记受理通知单。原告……诉请被告富达公司承担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违约金78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违约金5025元,定于2011年11月4日当庭付清;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余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违约金。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定于2011年11月4日当庭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合法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成全

人民陪审员谭亚鸣

人民陪审员谢光碧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余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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