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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甲与(略)土地分配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朱某甲,汉族,男,X年X月X日生,郴州市X区人,农民,住(略)。

被告(略)。

负责人朱某乙,该组组长。

案由:土地分配款纠纷

本院于2010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境与被告(略)土地分配款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独生子女分配(指组上征地款和利益的分配),从2009年起每次分配都按组上人平,另加人平的80%分给独生子女给原告朱某甲。

2、本案争议的2009年独生子女费,被告已分配原告50%,现另补30%给予原告,应计补独生子女费给原告3.3万元。

3、案件诉讼费及保全费,原告朱某甲自愿承担。

本案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财产保全费570元,合计1175.5元,原告朱某甲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曹千山

审判员贺冬艳

人民陪审员邓细艾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丽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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