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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旅行社与XXX汽车公司运输合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XXX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XXX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XXX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X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6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X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XXX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动履行。后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XXX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日自动交纳了全部案款x.1元,上述款项已全部退还申请执行人XXX旅行社有限公司,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受偿款项金额为x.1元,已受偿款项金额为x.1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卫

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梁丰

二0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丁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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