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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33岁,汉族。

被告王某某,女,38岁,汉族。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南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到半年即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儿子叫张彬,女儿叫张佳毅。由于婚前双方认识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够,草率结婚,感情基础差,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被告感情很好,结婚十余年来从未生气、吵架,为了一双儿女的健康成长,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居民,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9年6月2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张彬,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张佳毅。近期原、被告曾因家庭琐事生气、争吵。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同村居民,双方是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建立婚姻家庭的。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但这也是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尚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被告已生育一双儿女,在共同生活中应加强沟通、互让互谅、相互体贴,为儿女营造一个和谐温馨的家庭环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南洁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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