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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王某变更抚养关系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田某

被告王某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原、被告原系夫妻,双方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王某。原、被告于2005年2月18日经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确定双方所生子王某随原告共同生活,现原告要求变更王某抚养关系。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自2010年7月起,原、被告所生之子王某变更随被告王某共同生活。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被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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