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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某与西安大恒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原告应某。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

被告西安大恒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郑某。

原告应某诉某告西安大恒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肖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某某、郑某均到庭参加了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08年5月被告与原告建立委托关系,原告负责在湖南(除怀化和衡阳外)销售被告生产的双黄连软胶囊及回款事宜。2008年5月9日,原告向被告缴纳x元市场保证金,约定在授权期满,结束业务往来时由被告退还原告。现被告对原告的授权期满,且已终止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请求退还市场保证金x元未果,故诉某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市场保证金x元。

被告辩某,2008年5月9日原告向其交纳市场保证金x元,原定由原告代理被告生产的双黄连软胶囊在湖南(除怀化和衡阳外)的销售及回款事宜,要求其市场最低价不得低于18元,并对其市场进行保护。2009年7月有代理商发现原告在安徽太和市场有人低价挂网销售双黄连。原告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冲货管理制度,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其所交纳的市场保证金应某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9日原告向被告交纳x元双黄连市场保证金,2008年5月28日被告公司给原告出具《生产企业委托授权书》一份,载明:“……现授权应某负责我公司生产的双黄连软胶囊(规格:0.x粒)在湖南省(除怀化和衡阳外)的销售及回款事宜。本授权书于2008年5月28日至2008年12月31日。西安大恒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签章,法定代表人阎慧娴签章。”该委托书到期后,被告公司又于2009年1月1日委托罗银刚负责其公司生产的双黄连软胶囊(规格:0.x粒)在长沙市的销售及回款事宜。庭审中,被告提供了《产品销售记录》、《冲窜货查询登记表》、《内部传递清单》等证据以证明原告对被告公司生产的双黄连软胶囊的销售超出了委托书中约定的地域范围,原告的行为违反了被告公司的《冲货管理制度》,依此,被告认为原告先前交纳的市场保证金应某以没收。但原告认为其从被告处购取的相关批次产品是通过二级代理商流入到销售范围外的,其对此并不知情,依约其亦无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利及义务。

以上事实,有生产企业委托授权书、收款收据、产品销售记录、冲窜货查阅登记表、内部传递清单、冲货管理制度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委托授权书而建立起来的委托代理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某保护。双方所签订的《生产企业委托授权书》的有效期为2008年5月28日至2008年12曰31日,且自2009年1月1日起被告方又委托了罗银刚负责其公司生产的双黄连软胶囊(规格:0.x粒)在长沙市的销售及回款事宜。所以,自2009年1月1日起原、被告双方的委托合同关系终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某、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本案原告所交纳的保证金是为了保证其对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形下,被告依法应某保证金退还给原告。至于被告以原告的越权销售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冲货管理制度》为由从而认为应某原告所交纳的市场保证金予以没收的辩某理由,被告所提供的《产品销售记录》、《冲窜货查询登记表》、《内部传递清单》等证据仅可以证明,原告从被告处购取的相关批次产品流入到了原告的销售范围之外,但并无证据表明该结果的出现是原告直接跨区域进行销售的行为导致的,因为在原告销售范围内尚有下级代理商存在,且原告并不享有对其销售区域内的的管理权,故依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销售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加之,在被告给原告出具的《生产企业委托授权书》中,双方仅对销售、回款事宜进行约定,并未对违约责任及《冲货管理制度》的适用问题予以明确,被告亦无证据证明在出具委托书时原告已经知悉该项制度。所以,对被告的上述辩某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安大恒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应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应某欠款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应某该费用连同上述应某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柏小彬

审判员杨栩

代理审判员刘霁月

二0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刘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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