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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犯非法行医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1年1月6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小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10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和卫生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在本市X村X号设立诊所,擅自进行诊疗活动。先后于2010年5月19日、5月27日两次被未央区卫生局行政处罚,2010年12月21日未央区卫生局对该诊所再次予以取缔,但被告人无视劝阻,继续进行经营活动。2011年1月5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案件移送函、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指认笔录、照某、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行医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且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6日起至2011年5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朱广才

代理审判员骆成兴

人民陪审员邓志斌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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