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某。
被告文某。
原告卢某诉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1日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原告卢某、被告文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某诉称:1996年9月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恋爱,于1997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了儿子卢某斌,卢某斌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常为家庭小事争吵,原告自2002年7月离开家外出打工后,一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现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文某辩称:我同意离婚,婚生儿子也可以由原告抚养,但是原告要对我进行经济补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卢某提出离婚,被告文某同意离婚;
二、婚生儿子卢某斌由原告卢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三、原告卢某一次性补偿人民币5000元给被告文某(该款已当庭兑现);
四、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卢某负担;
五、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黄日进
代理审判员李坚
人民陪审员韦展强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