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某。
被告覃某。
原告黎某诉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谭兴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春章、人民陪审员韦展强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9月6日公开进行了调解,原告黎某、被告覃某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黎某诉称:2005年6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同年7月18日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有子女。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登记结婚,婚后被告覃某不照顾家庭,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特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覃某离婚。
被告覃某辩称:我对原告诉称无异议。我同意与被告离婚,我与前妻所生的两个婚生子由我抚养,抚养费由我自己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黎某提出离婚,被告覃某同意离婚;
二、被告覃某与前妻所生的两个儿子覃某宝、覃某权由被告覃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覃某负担;
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黎某承担;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谭兴辉
审判员黄春章
人民陪审员韦展强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