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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陈某一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湘乡市东风广场东方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丙,主任。

委托代理人左参,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X乡市昆仑桥学仓街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陈某一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10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陈某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湘辉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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