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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某与李严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被执行人)李严。

委托代理人王娜,陕西嘉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边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西北政法大学老师。

本院在执行边某与李严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8月25日在西安市房屋产权户籍管理中心将被执行人李严名下位于西安市X区世家星城XXX室的房产一套,产权证为:XXX号予以查封,被执行人李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审查终结。

异议人李严称:本案的执行程序未能在x元范围内实施强制措施,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未能在对其他动产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直接查封不动产的行为违反执行程序;执行法院在执行中未能保障申请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已经通过实际行动表明履行债务的能力和诚意,故要求中止对世家星城XXX室的查封、拍卖程序,在听证中异议人要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经听证查明,异议人李严与申请执行人边某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7月7日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许双方离婚;西安市X区X路世家星城XXX东户的商品房归李严所有(即本院查封的房产),李严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边某房屋折价款24万元;重型自卸车一辆归李严所有,由李严支付边某车辆折价款3万元,两项合计27万元。判决生效后,边某于2010年8月6日申请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李严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将其位于本市X区世家星城李严名下的房屋进行了查封,并对该房屋进行了评估。

本院认为,异议人不能提供自己所有的其他财产足以清偿本案债务,其所有的房屋为不可分物,本院对该房产的查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该房面积130多平方米,不是其最低生活标准的必需品,且该房屋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而取得,并非异议人原有财产,故异议人关于执行房屋未能保障异议人的最低生活需要违反法律规定的异议不能成立。异议人在执行过程中分文未履行法律义务,可见其没有履行债务的诚意。故本院在执行该案中查封李严名下的房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执行人李严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赵斌昌

审判员李玉生

代理审判员杨某华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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