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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田某、聂某、熊某犯非法拘禁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0年12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谭家派出所抓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2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8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某看守所。

被告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0年12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谭家派出所抓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2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8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某看守所。

被告人聂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0年12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谭家派出所抓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2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8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某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0年12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谭家派出所抓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2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8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某看守所。

西安市X某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田某、聂某、熊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田某、被告人聂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熊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被告人周某、田某、聂某、熊某租住在本市X某X某进行传销活动。同年10月26日,X某、XX、X某、X某先后被同学、网友骗至该传销窝点。其间,X某、XX、X某、X某发现是传销组织要求离开,被告人周某便指使田某、聂某、熊某对他们进行看管,采取上传销课程、扣押手机、跟随等方式非法限制XX、X某、X某人身自由。2010年12月14日被害人X某趁机脱逃后遂报警,XX、X某、X某被公安民警解救,被告人周某、田某、聂某、熊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已无异议,且有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被害人X某的报案材料、被害人X某、X某、X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X某证言、现场指认笔录、照某、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田某、聂某、熊某为发展传销组织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西安市X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田某、聂某、熊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聂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聂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故对被告人田某、聂某、熊某应依法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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