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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国全,系城固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申德华,系城固县孙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我和王某经人介绍,于2003年1月25日登记结婚,系再婚(男到女家),婚后无婚生子女。婚后不久,王某外出打工,一月后受伤,赔偿款在王某那,从未告知过我。我见他受伤,就用家里钱给他继续治疗,伤治愈后,王某心理变态,要杀家里人,甚至往家里泼汽油,要把房烧了,并借故毒打我。我被逼离家出走,王某更是得寸进尺,肆意虐待我父亲,致使我父亲死于非命,王某又将家里家电、家俱卖完卖尽。综上所述,我们婚前认识时间短,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夫妻分居近八年时间,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我们婚姻关系,并要求王某返还变卖我的婚前财产。

被告王某辩称:我和刘某婚后感情很好,我从没有对刘某及家里人有威胁或打骂虐待现象存在。婚后为了家庭生计,我外出打工挣钱,所挣工资全部寄回家中,后因煤矿发生事故,我高位截肢。煤矿给我了x元残疾赔偿金,因为刘某不知道密码取不出该款,又嫌我是残疾之身。因而,不辞而别离家出走。2004年4月26目刘某之父刘某将我和女儿王某砍成重伤,在村委会协调下我的残疾赔偿金用于治疗我和女儿的伤情,并且落下了债务。刘某本人在公安机关追捕期间死亡。此时,刘某产生了抛夫恶念,不尽夫妻义务离家出走。我认为我们夫妻感情很好,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月25日依法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男到女家),婚后感情一般,无婚生子女,无房产,无债权、无债务。婚后不久,被告到山西煤矿打工受伤,左腿被高位截肢,煤矿给予x元残疾赔偿金。,2004年0月26日原告之父刘某将被告及被告女儿王某砍成重伤在村委会协调下被告的残疾赔偿金用于治疗被告和被告女儿的伤情。刘某本人在公安机关追捕期间死亡。2011年6月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变卖原告的婚前财产。

上述事实,有原告起诉状、村委会证明,身份户口证明、证人证言、调解笔录、庭审中原、被告陈述等证据载卷,可以作为定案之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婚后不久,被告即外出打工,努力改善家庭生存面貌,后受伤残疾,原告应该多关心被告,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和睦相处。原告在被告因家中出现重大变故二次受伤急需再次手术之时应主动履行夫妻相互扶养义务。故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依法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300元,并将缴费复印件交本院。

审判员:张犊

人民陪审员:张小艳

人民陪审员:秦建荣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鲁荣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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