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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某与毕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阎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毕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公民身份号码XX。

申请执行人阎某与被执行人毕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0)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阎某于201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621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2621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阎某,申请执行人阎某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叶军

执行员张占宏

执行员王新君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闫育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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