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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跃民,孟州市南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某甲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日作出的(2009)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甲,被上诉人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跃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09)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毛富中

审判员刘军

审判员胡永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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