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原告任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某诉称,她与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被告动辄就破口大骂自己,对她要求苛刻,使她生活在痛苦中。2009年1月她出外打工,双方几乎处于分居状态,感情冷淡,加之被告对她猜忌、怀疑,并无故给她朋友打电话辱骂,现对二人婚姻彻底死心,要求离婚。
被告罗某辩称,因工作关系他二人平时居于两地,但他经常探望原告,共同生活,并未分居。因自己脾气不好,共同生活中确有做得不好的地方,表示会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相识,自由恋爱,于2005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均在西安打工,感情尚好,X年X月X日生有一子罗某1。2009年年初,原告去神木县打工,被告仍居于西安,原告收入明显高于被告。双方聚少离多,被告经常前往神木看望原告。在此期间,原告因被告给自己经济上、精神上压力太大,且无端猜忌自己而不满,2011年3月,被告再次前往神木县探望原告,原告感二人感情出现问题无法沟通,遂与被告继绝联系,于2011年3月31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调解不立。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三年后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几年感情亦尚好,并生有子女。现产生矛盾主要原因在于双方居于两地,沟通交流变少,加之缺乏互相信任,被告处理问题方式欠妥,双方感情逐渐淡漠。今后生活中,只要原、被告双方能珍惜多年夫妻感情,互相理解,互相体贴,并多考虑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仍有和好可能。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任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依法不予准许。
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任某已预交,由原告任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薛建涛
代理审判员李小军
人民陪审员蒋树茂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徐向云